◇◇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维护国家法制尊严 维护民主监督制度   ──致吴家友大法官的公开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大法官:   您好!   就华中科技大学肖传国教授诉方舟子两起名誉侵权纠纷的终审案件,本人于 2007年12月16日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了《彰显理性的正义判决──兼论网络 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的评论文章(附件一),并在该文后附有一封致您的简短 的公开信,由此证明官方网站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为了慎重起见,本封公开信将 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寄至贵院,望您亲自过目并予复信。   对肖传国在武汉起诉方舟子一案两审判决的质疑,本人在《第555位签名者 的留言》中已经充分表达(附件二)。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止,在《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上签名者已 达603人(附件二)。想必您了解有关此案的一些情况,即使在原审被告向贵院 提出再审申请的前提下,贵院一直保持着沉默状态。在当前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 精神、您获得二级大法官证书之际,本人作为一名学者与您交换一些社情和法理 的看法,想必不会、也没理由拒绝吧。   本人系无党派人士,但是对执政党的纲领文件能够自觉学习、认真钻研,并 能将有关理论和政策融入到教学工作和科研实践。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 第三部分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 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 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 措施的协调性。”胡锦涛同志在报告第六部分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 族形式,扩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就肖方诉案(武汉)来说,司法 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显而易见的,严重践踏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法官不仅以举证逾期为由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废掉,而且独 创了“国际期刊”的定义,成为国内学界一个笑料。就连肖教授心虚理亏地说: “我对所谓国际期刊的法庭意见也不以为然,尽管从法理上是正确的,还要考虑 约定俗成的问题。”武汉中院二审法官另辟邪门歪道,借用《长江日报》报道本 案终审判决的标题“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即没有到有关网站和当事人处 核实统统属于无效证据。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舆论监督制度、 保障言论自由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程,希望贵院能够根据原审被告申请,启动 肖传国诉方是民(方舟子)一案再审程序,以尊科学、以护言路、以顺民意!   肖扬首席大法官在第二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寄语:希望大法官们应该具有大 气魄、大智慧、大志向,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贡献应有的力量。六百名海内外知识分子寄语:希望您没有辜负国家授予您二级 大法官的神圣职责与历史使命!   此致   《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赵玉忠   2007年12月31日   附件一:《彰显理性的正义判决──兼论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   附件二:《“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   附件三:《603名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   附件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 (XYS200801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