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陶世龙   从中国法院网讯得悉, 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 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侵犯了他名誉,涉讼已久,本来是私人间的民事纠纷,但 甚为海内外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问题。   一是学术上是非的辨别和水平高低的评价,是否该由法院来处理。   二是作为新闻报道或公民相互指责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的边界在何处。   虽然公认学术争端应由学界自己去解决,或者如俗话所说笔墨官司笔墨打, 但这类案件也已不止一次发生。因文字中被认为有诽谤之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者 相当多,被告主要是记者和作家,而且通常是败诉。原告多为有权有钱者,而被 告一方多处于弱势,应是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有人发动恶讼居然得手后,更使新 闻出版从业人员如履薄冰,惟恐有失,谨小慎微,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受削弱。   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把这两个问题都明确 了。   “一中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 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 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 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本是学界的共识,现在由北京一 中院从法理上明确,有此案例,将大大有利于学界建立正常的秩序。盖学术争论 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推动学术的发展,而如打官司,为了自己胜诉,也会 去深文周纳,在语言文字上下工夫,悖离科学是事实之学,何能进步。   再是不仅讲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一面,而且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亦为法律所保护。特别指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 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 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这就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得到说话的 权利。   何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使用词语的性质也作了评判,为 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在我国尚无新闻法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实例和法官的阐释,将能使公民特别 是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和监督作用有所保障。在当前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贪污、 腐败、渎职等行为还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条件下,尤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一审, 原告还会上诉,但无论具体结果如何,如有差别只能是在法官掌握的尺度上,而 原则是无从改变的。因此我要说这次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2007年5月30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3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