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方舟子反诉肖传国名誉侵权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方是民   被反诉人:肖传国,男,汉族,1955年12月5号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中国住 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20栋楼6B室。   案由:名誉权纠纷   反诉请求:   一.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对反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诉人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反诉人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刊登声明,向反诉人公开赔礼道 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反诉人名誉;   四.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十万元(¥800000);   五.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千元(¥5000);   [被反诉人应赔款项合计805000元]   六.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新语丝网站(网址: 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由注册于美国纽 约州的新语丝中华文化社(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创办、管 理。   2005年9月,网民“heru1”向新语丝网站投稿,称:“前面有人在XYS上揭 发了佘振苏(42 流体力学 北京大学)在美全职, 参选院士(见XYS20050818), 今 日看见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第二榜名单,发现华中科技大学的肖传国 (生命科学 和医学学部,49 外科学)也是在美全职, 见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新语丝网站初步查询后于2005 年9月10日以“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为标题刊登了网民“heru1” 的来稿。   反诉人根据以上线索继续对肖传国展开调查,发现:   一.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显示:纽约 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有教授7人、副教授9人、临床教授12人、临床副教授10人、兼 职教授1人;而肖传国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而非副教授。   该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第128页及泌尿系 实验室的介绍均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该网站可知:肖传国从来没有担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在2005 年9月之前,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 院临床副教授职务。而助理教授、临床副教授均系全职职务。   二.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2004年12月10日 公布的肖传国简历可知:从来没有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仅仅于2005 年9月开始担任临床副教授职务的肖传国冒充自己于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 学院泌尿系副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获奖名单中没有记录的肖传国冒充自己 于2000年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肖传国简历“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第6、7、8、9、10、12、13、14、15、16序 号下的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肖传国冒充自己2003年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奖 项————美国泌尿学会Lapides 特等奖(American Urology Association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等。   三.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2001 年起任纽约大学(mⅢ)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肖传国吹嘘自己“2003年又获 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等。   四.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肖传国冒 充自己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肖传国吹嘘自己获得“国际 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吹嘘自己“在国际上首先提出并证实了 ‘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神经科学新概念等。   五.从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上的国家精品课程2005年外科 学材料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2000年至今兼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 授”;肖传国吹嘘自己“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 等奖”等。   六.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 肖传国冒充自己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1篇文章是2006年发表的文章(注明JAN 2006,即 2006年1月)。    ②SCI检索结果中的第4、5、8篇,即有三篇文章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 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论文。    ③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 他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    ④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   ……   依据上述事实,本反诉人发表了《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等文及其它言 论,对肖传国的欺诈及吹嘘行为给予了揭露、批评。   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发表时正值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选举、 院士候选人公示期间,而肖传国落选,所以肖传国声称,由于批评,肖传国“未 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若是因本人的揭发、 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恰恰证明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 广大院士所认可。   面对本人合理合法的批评,肖传国无力做出反驳,而恼羞成怒,挑起恶意诉 讼、混淆视听。庭审中肖传国无法反驳本人的证据,便找借口拒绝质证。在出现 司法系统典型“腐败窝案”的武汉、在“前腐后继”、已被双规的武汉中级法院 院长监督下,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作出了枉法裁判,判我方一审败诉;我方已经提 起了上诉,并作为受害人对有关法官提出“民事枉法裁判”的刑事控告。   在诉讼过程中,2006年6月12日肖传国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上首发《肖 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后该公开信被国内外众多网 络论坛转帖、被包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在内的许多网站 转载。   自称“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美国一流大学教授身份”、“高尚又积 德”、“但是真TMD累呀”的肖传国在公开信中不仅肆无忌惮地攻击本人,还发 出“信口雌黄,藏污纳垢”、“不敢应战不敢亮剑不敢接法院传票的缩头乌龟”、 “打棍子,扣帽子,捕风捉影,匿名诬陷,无限上纲,蓄意摸黑,恶意人身攻击, 把自己的名气和饭碗建立在毁人清誉上”等恶毒言论诽谤、侮辱本人,更污蔑本 人抄袭“SCIENCE杂志2001年9月Greene的论文”;而肖传国所指的本人的《科学 地解决道德难题》一文是发表在通俗大众报纸上的介绍他人科研成果的科普文章, 文中当然必须提及他人文章内容,而非抄袭、剽窃,本人早就发出《“方舟子剽 窃铁证如山”的真相》一文驳斥了有关的“抄袭、剽窃”指控。肖传国并在公开 信中造谣说“从那以后,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而事实 上SCIENCE杂志在今年4月14日还对我的学术打假做了报道。   肖传国还在2006年8月28日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诉状中诽谤:“方是 民(方舟子)在2001年9月非常完整准确的翻译了一篇科学杂志上的论文(作者 Greene,科学杂志2001年9月293卷,2105-2108页),然后自己署名发表在2001 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上。这种翻译他人作品化为己有,公开发表不注明出 处,也不注明原作者,是严重的剽窃行为”。   肖传国的该诉状刊载在散仙谷(www.webjb.org)等网站上,广为传播。   肖传国的恶毒诋毁、不法行为导致许多不名真相的人士误解以致攻击本人, 致使本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反诉人因本诉讼而将支出合理费用至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为了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允全部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网址: 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1/html/1380.html——来源于华中科技大 学校友论坛;   二.《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网址: 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同 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   三.《北京西城区法院立案审理肖传国诉方舟子抄袭和侵权案》,网址: http://www.webjb.org/webjb/sviewtopic_sanxian.php?topic=340012&select= &forum=1   ——来源于散仙谷网站。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XYS2006110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