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谁真正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反驳“陈琼”的理由   作者:旗剑   “这次事件,让我们看到,方市民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法院刚刚给他个传票, 他就跟人家要原告的证据,这时方自己能那出自己的证据给原告吗?当然不能, 这不明摆着想占便宜吗。应该是交换证据,如果方市民说 “我要和肖交换证据, 肖不给”,这样的话,方才有点道理。(陈琼)”   反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 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 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 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出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中规定了 〈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的样式 (http://www.tjjx.gov.cn/bmfw/law/ys29.htm)。可见,法院对一方的新证据 都要对另一方有相应的通知,要求“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新 证据”尚且如此,况“旧”证据乎?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给被告送诉状时,很少不同时附上证据副本(复印件)。 有一次,因为我方当庭才看到原告方的证据,我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给我相应的 举证期限;法院最终准许我方要求。   被告督促法院及时提供原告证据,有法律依据且是在提醒法院纠正不当的审 理活动。支持“法院刚刚给被告个传票,被告无权跟法院要原告的证据”观点的 人,是真正的“缺乏基本法律常识”。 (XYS2005103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