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   柴会群对烧伤超人阿宝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柴会群,男,1975年12 月15 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南方周末报社,职业:记者;联系地址:上海浦东华佗路68号张江创 业园北区七号楼四楼;   被告人宁方刚,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工作单位:积水潭医院烧伤 科,职业:医生,联系地址:新街口东街31号积水潭医院烧伤科;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人宁方刚 犯诽谤罪和侮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 10万 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系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认证用户,其新浪博客名称为“烧伤超人阿宝 的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u/1458470903,认证“北京积水 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生”;其微博名称为“烧伤超人阿宝”,认证“北京积水潭 医院烧伤科、微博签约自媒体”,其自我披露系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生 宁方刚,新浪微博网址: http://weibo.com/u/1458470903?firstfeed=1&stat_date=201203&page=1#feedtop, 截至2015年7月3日,其博客访客591065人次,微博粉丝352247人。   近年来,被告人通过网络,长期持续地公开发表大量诽谤和侮辱自诉人暨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言论,该等言论被广泛传播,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的主要内容有:   1、2013年11月2日,在新浪微博捏造自诉人“炮制缝肛门事件”,诽谤自诉 人“对中国医院暴力盛行功不可没”;   2、2014年2月15日,捏造自诉人“利用媒体资源、妄图干预司法,拼命给弟 弟开脱”,诽谤自诉人“无耻的试图将孩子死亡归咎于医院的斑斑劣迹。   3、2014年2月25日,捏造自诉人为“缝肛门始作俑者”。   4、2014年3月29日,捏造“兰越峰在和柴会群接触前,无论是上诉材料和个 人微博里,都未提过度医疗四字。而在和参与炮制了缝肛门事件的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接触后,兰突然被柴会群用虚假事实包装成了反过度医疗反医疗乱象的英 雄”。   5、2014年3月30日,捏造自诉人“编造出缝肛门事件后升职了”,诽谤自诉 人“为吸引眼球,不择手段、炮制假新闻,向医疗行业大泼脏水。恶意抹黑医院 和政府,撕裂医患关系,恶化医患互信……”   6、2014年3月30日,在其发表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文章《媒体何以成了法 外之地》中,捏造自诉人系肖友若的“战友”、“和肖友若联手炮制了轰动全国 的‘缝肛门’事件”;捏造自诉人“出马炮制了走廊医生的新闻”、“为了将兰 越峰包装成反过度医疗和医疗乱象的英雄,柴会群费很大力气给她找了证据”、 “制造了一个骇人听闻的‘黑心医院丧尽天良,给正常人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 道”、“医院和调查组都专门和柴会群说,想见谁都给安排”;捏造自诉人的报 道中写医院“伪造报告做卵巢囊肿切除”。   7、2015年1月12日,捏造自诉人“每一个倒在屠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 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柴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及其 背后嗜血成性的南方报业集团欠下的血债!”诽谤自诉人“歪曲事实,丑化抹黑, 煽动仇恨、制造冲突”。   8、2015年1月14日,在其新浪博客、微博发表的文章《柴会群到底维的什么 权》中,捏造自诉人“在他参与的全部几起影响力巨大的涉医报道中,他几乎就 没有对过”、“用他的如花妙笔,和中国读者描述了一幅地狱般黑暗可怕的医疗 现状:一个只需要治疗感冒的孕妇,被医院‘谋杀’;产妇因为没给助产士送红 包,被恶意报复缝住了肛门;医院为了创收,故意造假给一个完全不需要的患者 安装心脏起搏器”;捏造自诉人“最令柴会群们高兴的是:无论如何的歪曲事实, 无论如何的抹黑和诽谤,都只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湘潭 产妇死亡事件完全是一起媒体界后生晚辈向祖师爷柴会群致敬的缝肛门事件的翻 版”。诽谤自诉人“严重抹黑了医疗群体形象,撕裂了本就岌岌可危的医患互信, 煽动和加剧了医患对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一错再错,无怨无悔 的错,坚忍不拔的错”;诽谤自诉人的报道“无一不是严重歪曲事实,指鹿为马, 颠倒黑白”、“毫无医学常识,低级到令人发指”。   9、2015年2月10日,捏造自诉人“制造了缝肛门走廊医生事件”。   10、2015年6月24日,在其发表文章《“缝肛-门”与“缝-肛门”,娱乐至 死还是花样作死?》中捏造自诉人“在朝阳医院产妇事件、缝肛门事件、走廊医 生事件中,出尽了风头攒足了眼球。以无数医务人员的愤怒和血泪,成就了自己 和自己的雇主”。   二、被告人公开侮辱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侮辱自诉人的新浪博客、新浪微博言论主要有:   1、2013年11月2日,侮辱自诉人“对中国医院暴力盛行功不可没”。   2、2014年1月19日,侮辱自诉人“傻逼的令人肝肠寸断”、“无耻之尤”、 “不知道肛门和痔疮的区别吗?快回家问你爸爸”。   3、2014年2月15日,侮辱自诉人“一向撒谎不打草稿”、“该去看心理医生 了”。   4、2014年2月16日,侮辱自诉人“医生救其生母有罪,骗子害其亲娘有功, 物以类聚,柴会群的话,连标点符号都不能信。”   5、2014年2月17日,侮辱自诉人“面对专业医疗问题,肖友若回家问爸爸, 柴会群出门问假医生。真是物以类聚”。   6、2014年3月30日,侮辱自诉人为“无良记者”,侮辱自诉人全家为“人 渣”;在其写的《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一文中,侮辱自诉人为“媒体圈里 的奇葩”;侮辱自诉人“犯下无数低级到不能直视的错误”;侮辱自诉人“为吸 引眼球,不择手段、炮制假新闻,向医疗行业大泼脏水。恶意抹黑医院和政府, 撕裂医患关系,恶化医患互信……”   7、2014年8月20日,转发侮辱自诉人的言论:“柴某走出门外,仰天狂笑 ‘天若罪我,何不收我?’刹那,雷劈,卒。一声自云端飘下‘你个臭傻逼’”。   8、2014年11月27日,侮辱自诉人“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 苍天饶过谁”。   9、2015年1月12日,侮辱自诉人“气得哭鼻子”;侮辱自诉人“每一个倒在 屠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 柴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及其背后嗜血成性的南方报业集团欠下的血债!”侮辱 自诉人“歪曲事实,丑化抹黑,煽动仇恨、制造冲突”。   10、2015年1月14日,在其新浪博客、微博发表的文章《柴会群到底维的什 么权》中,侮辱自诉人和其同行为“嗜血的豺狼和秃鹫”;侮辱自诉人“和中国 读者描述了一幅地狱般黑暗可怕的医疗现状”;侮辱自诉人“最令柴会群们高兴 的是:无论如何的歪曲事实,无论如何的抹黑和诽谤,都只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而 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侮辱自诉人为问题报道的“祖师爷”;侮辱自诉人“严重 抹黑了医疗群体形象,撕裂了本就岌岌可危的医患互信,煽动和加剧了医患对立,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侮辱自诉人“一错再错,无怨无悔的错,坚忍不 拔的错”;侮辱自诉人的报道“无一不是严重歪曲事实,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毫无医学常识,低级到令人发指”。   11、2015年1月29日,侮辱自诉人为“人渣败类”。   12、2015年2月7日,通过与他人对比对自诉人进行侮辱:“有阴就有阳,有 长就有短,有真就有假,有好就有坏,有鼠就有猫、有奸就有忠,有恶就有善, 有柴会群就有王志安”。   13、2015年6月16日,在其文章《柴会群,不见不散》中侮辱自诉人“寡廉 鲜耻”、“愚不可及”、“惶惶然如丧家之犬”;“不顾廉耻,不要脸面,做这 种鸡鸣狗盗之徒不屑为之的猥琐卑鄙之事,令自己蒙羞,令柴氏祖先蒙羞,令自 己单位蒙羞”   14、2015年6月24日,在其发表文章《“缝肛-门”与“缝-肛门”,娱乐至 死还是花样作死?》中侮辱自诉人“在朝阳医院产妇事件、缝肛门事件、走廊医 生事件中,出尽了风头攒足了眼球。以无数医务人员的愤怒和血泪,成就了自己 和自己的雇主”。   被告人诽谤、侮辱自诉人的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日7点4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炮制缝 肛门事件的柴会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该微博截 至2015 年6月23日转发2323次,评论495条。   当日8点51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上述微博,诽谤自诉人暨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给医生造谣”。当日10点13分、10点15分、10点17分、11点21分、 11点30分、11点36分、20点43分、20点45分、20点51分,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与 他人对话过程中反复转发上述微博。   2014年1月19日12点35分,被告人借转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微 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 日,转发18次,评论18条。   2014年1月19日12点56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柴会群的所 有狡辩......”,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 2015年6月23日,转发111次,评论60条。   2014年1月25日20点4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长微博《“茶水发 炎”,还会上演第三次吗?》,诽谤原告“炮制缝肛门事件”。该微博截至2015 年6月23日,转发2188次,评论262条。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将《“茶水发炎”,还会上演第三次吗?》一文发 布在其新浪专栏“意见领袖” (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40126/093118086511.shtml), 之后该文于2014年1月26日9点36分由新浪微博认证为“新浪财经评论”的微博帐 号转发。该微博截止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4次,评论19条。2014年1月26日 10点24分,被告人转发该条微博,截止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6次,评论14条。   2014年2月15日9点37分,被告人借转发南方都市报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和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7次,评 论34条。   2014年2月15日10点29分,被告人借转发南方周末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诽谤和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6次,评论 18条。   2014年2月15日21点15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该被转发微博已删除), 侮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向撒谎不打草稿”,该微博截至2015年6 月23日,转发20次,评论7条。   2014年2月16日22点40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发表言论,“柴会群的话, 连标点符号都不能信。”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 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9次,评论10条。   2014年2月17日14点06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被转发微博已删除), 发表“南方系多奇葩......”,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截至 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7次,评论12条。   2014年2月25日1点57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百无聊赖去翻 了翻走廊医生的微博......而在和缝肛门始作俑者柴会群......”,对自诉人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1次,评论 109条。   2014年3月29日23点16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借转发“王志安”微博发表 言论,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 转发85次,评论22条。   2014年3月29日23点49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转发“王志安”的博客,再 次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 发927次,评论164条。   2014年3月30日0点21分,被告人在转发其前述微博时发表“从缝肛门到走廊 门,无良记者柴会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 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55次,评论81条。   2014年3月30日16点34分,被告人在转发威胁原告人身安全的微博时发表 “医生也可以拿笔,医生的笔同样可以做刀,拭目以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进行威胁。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81次,评论24条。   2014年3月30日16点5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媒体何以成了法外 之地--新闻调查<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上,截 止到2015年6月23日,该博客阅读量8917 人次,转裁34人次,评论809条;截至 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3781次,评论789条。随后,被告人通过其新浪微博 数次转发其上述微博和在新浪微博上重发其博客文章,继续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的言论。   2014年4月1日0点14分,被告人转发“午后雨林”发表的长微博文章《“走 廊医生”事件:谁来追责这起虚假新闻的始作俑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0次,评论21条。   2014年4月28日7点13分,被告人转发“白衣山猫”的微博,对自诉人暨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76次,评论38 条。   2014年5月9日17点14分,被告人借转发一则民航资源网的微博贴,发表对自 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47次,评 论18条。   2014年8月20日7点04分,被告人再次在其新浪微博转发《媒体何以成了法外 之地--新闻调查<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该微博截2015年6月23日转发 96次,评论21条。   2014年11月27日21点,被告人借转发“每日学医资讯”微博,对自诉人暨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次,评论8条。   2015年1月8日23点53分,被告人再次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媒体何以成了法 外之地--新闻调查<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该 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19次,评论53条;2015年1月12日23点44分,被告 人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上述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诽谤言 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67次,评论22条;2015年6月14日21点48分, 被告人又再次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1次, 评论22条。该文大量内容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   2015年1月12日7点45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每一个倒在屠 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柴 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 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99次,评论112条。   2015年1月14日21点10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发表《柴会群到底维的什么 权》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 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2475次,评论1159条;同日21点17分,被告人 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193次,评论30条;同日21 点19分,被告人再次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37次, 评论20条;同日21点24分,被告人第三次转发上述微博,并发评论称“湘潭产妇 死亡事件,完全就是一起媒体界后生晚辈向祖师爷柴会群致敬的缝肛门事件的翻 版”,对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29次, 评论16条;同日22点05,被告人当日第四次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 该微博新增转发18次,评论41条。   2015年1月29日12点03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发表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侮辱言论,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7次,评论19条。   2015年2月7日0点19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转发“王志安”微博时发表言 论:“有阴就有阳......”,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截至 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25次,评论15条。   2015年2月10日18点22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制造了缝肛 门走廊医生事件的柴会群正在打官司......东西大街南北走,大路碰到人咬狗, 拿起狗来砸砖头,砖头咬了狗一口”,继续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 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74次,评论36条。   2015年6月16日7点55分,被告人在转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微博时 (被转发微博已删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截至2015年 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33次,评论57条。   2015年6月16日19点29分和19点31分,被告人分别在博客和微博上发文《柴 会群,不见不散》,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之后,被 告人多次转发,继续发表或者转发传播诽谤和侮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言论。截至2015年6月23日,博客文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ee7ff70102vlj7.html)阅读146次,评 论6条。微博文章(http://weibo.com/p/1001603854442494559324)阅读20万以 上,转发549次,评论301条。   2015年6月16日19点43分,被告人转发上述微博文章说“那就当主角嘛,照 今天打赏速度,多打几次官司保不齐我就发财了”。   2015年6月16日21点33分,被告人借广西一医生被犯罪嫌疑人浇汽油烧伤事 件,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其后,被告人多次转发该 文,继续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和侮辱言论。截至2015年6月 23日,该微博转发2115次,评论1130条。   2015年6月24日22点23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缝肛-门”与“缝- 肛门”,娱乐至死还是花样作死?》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上。截至2015年 7月2日,该博客阅读量为618人次,评论2条;截至2015年7月2日,该微博转发 424次,评论151条   2015年6月24日23点22分、6月25日0点27分、6月25日7点18分、6月25日13点 8分,被告人又多次转发该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长期持续地捏造 事实,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转发、评论次数远远超出有关 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告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 人长期持续地对利用信息网络,无休止地公开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 行侮辱,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 人已构成侮辱罪。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自 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一五年七月三 日 (XYS20150804) ◇◇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