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要求最高法院监督基层法院依法立案、保护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合法权利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近些年来有许多身患脊柱裂或神经损伤等病症的患者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 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接受了人工 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又称:“肖氏反射弧手术”),后陆续出现有不同程 度的损害后果。   2010年11月9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前不久中华医学会组 织专家对肖氏反射弧手术进行了研讨,但是卫生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不知道现 在的进展如何?”,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回答道:“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了多次研 究,国内权威的专家们认为脊髓神经损害患者的排尿问题是一个有临床需求、技 术难度很高、国际上尚未完全攻克的医学难题。利用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 术解决这个难题是一项探索性的研究,目前,这个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 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加强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提高临床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同时,专家们还建议 要健全和完善对于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管理。对于上述手术产生的医疗纠纷, 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院附属协和医院接受肖氏反射弧手术的靳丙岩、璩彬彬等364人,陆续知道了 2010年11月9日卫生部新闻发布会涉及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内容,后分别委托北京 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等人代为对责任方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手术的患方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交相关诉讼 材料,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立案庭拒绝接收诉讼材料,口头告知起诉人应至“郑 州市政法委组织的、郑州市卫生局牵头的肖氏术调查处理组”解决问题,且不出 具任何书面文件。   在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接受手术的张银等患方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起诉后,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称:“本院认为:本纠纷虽然从形式 上系原、被告之间医患纠纷,但其实质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与卫生部《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就‘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作出了不同的结论引 发的纠纷,因医疗技术的认定、审查不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告应到相关部 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该 一审裁定。   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接受手术的患方代理律师至武汉市 江汉区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但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庭无理拒绝接收诉讼材 料,且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件。   作为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 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接受肖氏反射弧手术的364位患者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现 特致函阐明:   我方认为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拒接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作法 是非法的;郑州市惠济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的一、二审裁定,同样 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请求最高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权,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依法监督郑州市二 七区法院、惠济区法院和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我方患者起诉、进行实体审判。   现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后附原告当事人(患方)名单(含分别的索赔金额)和含相关诉状电子版内 容的光盘一张。   我方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010)59627171   传真:(010)80115555转773589   对我方的请求,望法院及时书面函复;若需我方补充材料,亦请联络本人。   特此函告!   靳丙岩、璩彬彬等364位患者的诉讼代理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剑   2011年11月9日 (XYS20111109)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