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 作者:天地良心   一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其一,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执行到配偶的财产上去,而且还要传唤配偶参 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听取他(她)的意见,作出执行与否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 见稿)》,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由于它对相关法律起解释作用,各级法院还是 广为参照的。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经明确为共同债务的, 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债务人的配偶有提起异 议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能推定为方舟子一方债 务。当然,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肖某再起诉,将该债务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法 院可以直接篡改原判决,将“共同债务”字样加入到判决书中,然后通知方舟子 其原有判决书作废,然后才能执行方舟子夫人的财产。(这样做对法院来说都是 “合法”的,因为它可以给自己的决定加上“经查,本院认为”就万事大吉了。)   其二,如果法院不想把原判决的债务改写为“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只能 执行方舟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方舟子的部分。《关于变更和追加 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执行自然人个 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 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 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偷偷划走方舟子夫人名下的 财产时,应该再偷偷地增加一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 不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你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经查,本院认为:夫妻双 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刘某帐户内的财产全归方是民所有”,然后盖一个法院大 红章就合法了。我不明白这样举手之劳的事江汉法院为什么不做。   不过,现在的事实是,方舟子与其夫人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本案发 生之前就存在,并不是为了逃避执行才出现的,所以该在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可能基于此,江汉法院才懒得去分割财产了,偷偷把钱拿走再说;因为目前的潜 规则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是大爷。法院先把钱拿走,让苦主到法院求情把钱拿 回来。   其三,本执行案程序上反映出来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 明知法律禁止的执行方法而故意去做,制作没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 而擅作执行决定,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枉法裁判”,“伪造公文”以及 其他渎职方面可能有违法行为发生。有关法律监管部门有义务提起本执行案中有 疑点问题的监督处理程序。 (XYS20090813)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