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XX,男,2000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XX乡XX村X街X号。   法定代理人:周XX,女,系原告之母。   被告: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菜王西街17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293441010313D5392   法定代表人:王彦森 主要负责人:高晓群   联系电话:0371-88889595 69327003   案由:虚假宣传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30261.88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908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合计39169.88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长期宣传自称:“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大学批准成立的研究 机构”,“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附属于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 科研究中心,主要进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即所谓“肖氏反射 弧”)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及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专业治疗:脊 柱裂、脊膜膨出、截瘫、脊髓损伤所致的尿失禁”,自‘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 射弧’技术推广以来,已有400多例患者接受这一手术,治愈率达80%~~85%,使 患者实现自控排尿,彻底解决了大小便失禁问题”。   被告承租的大楼上高挂“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字号,一楼入口 处悬挂被告牌匾旁也悬挂“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 牌匾,被告网站 还注明被告网站的版权所有者是“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   原告系脊髓脊膜膨患儿,原告法定代理人听到上述宣传后,到被告处咨询, 被告负责人高晓群承诺说:“成功率是85%,对腿神经没有任何影响”。   原告方听信被告宣传,于2006年11月12日入被告医院治疗,11月17日由杜茂 信主刀对原告施行手术,原告2006年12月12日出院,在被告处花费医疗费 30261.88元,其中手术费21000元;手术前被告始终没有向原告方提示手术会存 在伤害风险及不良反应。   但被告施行的手术没有任何效果,别提“治愈”、“成功”,甚至连实际改 善的效果也没有;截至今日,手术仍无一点效果,原告仍和手术前一样,无法正 常控制大小便,日常均需纸尿裤;更为严重的是,手术后原告左腿相对术前无力、 萎缩。   原告方与同期、相近期间在被告处施行手术的患儿家长或患者联系后发现, 各接受手术的患者不仅没有一位能够被治愈,而且都没有任何实际改善效果,且 多数还引发了左腿或左脚的残疾或异常。   2009年9月,原告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被告并非公立,也不是“研究机构”, 而仅仅是一家私人所有的营利性专科医院;“80%~85%”的治愈率宣传与患者真 实反馈差异巨大,存在天壤之别;被告在其“医院介绍”中宣传的(该手术创立 者肖传国获)“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实际上是被告 和被告利益关联方自吹的“最高奖”;宣传的“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2000)”,实际是以不当英文翻译方法而自造出的荣誉;在被告处施行手术的 所谓“名医”、“名家”,其医师执业地点(执业单位)均不在被告处。   进一步调查还发现,2006年后在全国仅有被告一家医院敢施行所谓的“人工 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即原告接受的手术,原先施行该手术的医院均因不良 反馈等原因而停止实施该手术;该手术创立者肖传国四处宣传其在国际上首次提 出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新概念,而实际上,手术原理早在1907年 就由澳大利亚医生Basil Kilvington 提出并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在此后的百 余年中有不同的学者前赴后继运用Kilvington提出的通过神经搭桥来取得膀胱神 经再生的原理、试图治疗由截瘫和脊髓脊膜膨出引起的膀胱功能障碍,最后都以 失败告终,“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和技术”也被中国官方认为是一 种欠缺理论基础研究的技术,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总之,被告宣传手术治愈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 行政规章之规定,被告虚假宣传、隐瞒手术风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患者知情权、人身权。   被实施无效手术后,原告左腿萎缩,故被告除应退还原告支出外,还应赔偿 残疾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 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2006年12月2日金额30261.88元的发票(号码:00021900),来源于被 告。   二.2006年12月2日出院证,来源于被告。   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网站“医院介绍”网页,来源于被告。   四.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网站“神经源性膀胱病人术后康复指导”网页, 来源于被告。   五.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承租楼房商号标识照片,来源于被告住所地。   六.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承租楼房一层牌匾照片,来源于被告住所地。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293441010313D5392)副本内页, 来源于郑州市卫生局。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XYS20091028)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